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方春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孫方英勲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方英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2,209元│105年10月1日起至│2.15%│105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