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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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潘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安麒 律師被告 邱欽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