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邱明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件在卷可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邱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2年3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簡│102年5月│臺灣彰│102年度簡│102年6月│彰化地檢102││││,如易科罰金│9日│2年度速偵│化地方│字第730號│8日│化地方│字第730號│4日│年度執字第27││││,以新臺幣1││字第584號│法院│││法院│││85號││││千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8月│101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20日│2年度偵字│化地方│字第296號│30日│化地方│字第296號│20日│刑4年6月││││││第1812號│法院│││法院││││├─┼───┼──────┼────┼─────┼───┼─────┼────┼───┼─────┼────┤彰化地檢102││3│竊盜│有期徒刑8月│101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8月│年度執字第40│││││月1日│2年度偵字│化地方│字第296號│30日│化地方│字第296號│20日│71號││││││第1812號│法院│││法院│││││││││││││││││├─┼───┼──────┼────┼─────┼───┼─────┼────┼───┼─────┼────┤││4│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1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8月││││害防制││月17日│2年度毒偵│化地方│字第471號│30日│化地方│字第471號│20日││││條例│││字第149號│法院│││法院││││├─┼───┼──────┼────┼─────┼───┼─────┼────┼───┼─────┼────┤││5│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2年3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8月││││害防制││21日│2年度毒偵│化地方│字第471號│30日│化地方│字第471號│20日││││條例│││字第149號│法院│││法院│││││││││││││││││├─┼───┼──────┼────┼─────┼───┼─────┼────┼───┼─────┼────┤││6│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2年3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8月││││害防制││21日│2年度毒偵│化地方│字第471號│30日│化地方│字第471號│20日││││條例│││字第149號│法院│││法院││││├─┼───┼──────┼────┼─────┼───┼─────┼────┼───┼─────┼────┤││7│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1年11│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8月││││害防制││月14日│2年度偵字│化地方│字第660號│30日│化地方│字第660號│20日││││條例│││第4613號│法院│││法院││││├─┼───┼──────┼────┼─────┼───┼─────┼────┼───┼─────┼────┤││8│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2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7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8月││││害防制││15日│2年度毒偵│化地方│字第667號│30日│化地方│字第667號│20日││││條例│││字第654號│法院│││法院││││├─┼───┼──────┼────┼─────┼───┼─────┼────┼───┼─────┼────┼──────┤│9│竊盜│有期徒刑8月│102年3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8月│臺灣彰│102年度易│102年9月│彰化地檢102│││││20日│2年度偵字│化地方│字第406號│12日│化地方│字第406號│10日│年度執字第51││││││第3165號│法院│││法院│││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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