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己○○戊○○乙○○甲○○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叁顆、現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六六號被告丁○○、丙○○、己○○、戊○○、乙○○、甲○○、庚○○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元,分屬被告丁○○、丙○○、己○○、戊○○、乙○○、甲○○、庚○○所有,含被告丁○○所有之三百元、被告丙○○所有之六百元、被告己○○所有之四百元、被告戊○○所有之六百元、被告乙○○所有之三百元、被告甲○○所有之三百元、被告庚○○所有之二百元,象棋一副(三十二顆)、骰子三顆,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丙○○、己○○、戊○○、乙○○、甲○○、庚○○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現金二千七百元,分屬被告丁○○、丙○○、己○○、戊○○、乙○○、甲○○、庚○○所有,含被告丁○○所有之三百元、被告丙○○所有之六百元、被告己○○所有之四百元、被告戊○○所有之六百元、被告乙○○所有之三百元、被告甲○○所有之三百元、被告庚○○所有之二百元,屬在賭檯之財物,另扣案之象棋一副(三十二顆)、骰子三顆,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