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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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連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連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4日18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4月4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發現其係毒品列管人口,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之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7年11月15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11月27日 橋檢文洪 (容)107毒偵2368字第1079045816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107年12月3日死亡之情,則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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