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1號債權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吳智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倘
為借貸關係,請提出吳智信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或匯款、轉帳收據)。倘為票據關係,請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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