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丙○○」抑或為「 陳金宏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