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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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 曾阿濟 被上訴人 許洪八美
李政庭 張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6萬8,6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9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