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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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翁邱素蘭彰化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二│伍仟陸佰│PG0000000││││園分行│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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