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宇泰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淑滿 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蘇西姿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