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李繼偉鄧慶池
被   告  蔡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
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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