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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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太平洋富貴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潘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共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貳
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
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