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賴均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
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
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
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緣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約
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
2,5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收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
金;經查,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原告貸款餘額70,000元,
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款項。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貳、被告則答辯稱:自己的經濟能力不好,現在也在租賃房屋中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應收帳務明細資料、信用貸款約定條款、攤還收息記錄查詢
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屬實。被告雖以前詞
答辯,然此非得以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是其辯即屬無憑。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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