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林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移轉管轄前來(105年度北小字第2617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