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謝啟洋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被   告  李怡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4月5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耿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