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31號上訴人 楊蕙菁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上訴人 吳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林紀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科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