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54號被告 林南美 具保人 呂其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894、19415、21026號、95年度偵字第2400、3617、1042
3、20051、20052、20053、20054、20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其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參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南美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於民國95年1月1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呂其翔於95年1月1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5偵2400卷一第261頁及背面)附卷可考。然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未獲,經本院於96年4月24日通緝在案,復命具保人於107年7月10日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接獲傳票後致電本院表示:被告在國外不可能回來,我也不想去開庭,保證金就沒入吧等語,其於該次庭期亦未出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95訴2454卷一第208頁、95訴2454卷二第15至21、126頁)、本院電話紀錄及報到單(107他35卷第
11、14頁)附卷可憑。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於95年間出境至今未歸,且戶籍已遷出國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