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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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顧震球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 律師
蘇家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顧震環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件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蔡和憲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件:
一、兩造均認曾就被繼承人 何玲娣 之遺產為協議分割,惟何時協議分割?係就整理遺產為協議分割抑或就各個遺產為協議分割?另係就分割時所知之遺產為分割或包括未知之遺產為分割?有無書面資料?
二、何玲娣死亡後之銀行存款,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該公同共有關係何時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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