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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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凱丞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 律師
陳士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㈠點倒數第一、二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107年8月23日起予以羈押」,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自107年11月16日起予以羈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㈠點倒數第一、二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107年8月23日起予以羈押」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