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堂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3年度訴字第202號、第267號、第424號、103年度易字第484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各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2月8日凌晨2時許│103年3月9日上午11時│103年5月23日某時││││48分││├────────┼──────────┼──────────┼──────────┤││││││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340號│字第438號│字第1041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2號│103年度訴字第267號│103年度易字第4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6月30日│103年10月8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2號│103年度訴字第267號│103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6日│103年7月14日│103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993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第439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103年6月11日晚上10時││犯罪日期│103年6月11日下午6時│103年4月27日上午8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40分許│30分許│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41號│字第588、628號│字第588、628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8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8日│103年10月31日│103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8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30日│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21號││備註│字第4393號│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103年6月11日上午7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88、628號│字第588、628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103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21日│103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22號│││備註│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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