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4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雅惠 債務人 黃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