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宜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41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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