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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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邱奕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守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4,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

二、被告彭守誠、 蘇金達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蘇金達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智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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