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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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39號聲請人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2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節,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見本院不公開卷第41至46頁),堪信為真實。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