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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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13號原告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維恆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