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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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黃柏崑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俞佑 律師 劉思瑜 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普希金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依玲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242 號裁定(113.10.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93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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