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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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甄 即 張聖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