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拓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議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被告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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