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陳惠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文煌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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