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1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A(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法定代理人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司護字第19號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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