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楊淑慧 代理人 施寶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和生市場遺失,前經本院准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且依卷附100年2月16日台灣新生報第13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施寶川│合作金庫銀│100年1月17日│100,000元│146724││││行萬丹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