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