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譯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譯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譯緣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