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家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王家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7日│103年4月21日│││││├──────┼───────────┼───────────┤│偵查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7070號│字第5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11│104年度六交簡字第27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2月11日│├─┼────┼───────────┼───────────┤│確│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11│104年度六交簡字第27號││││號│││決├────┼───────────┼───────────┤││判決確│103年12月22日│104年3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54號(已執行完畢)│111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