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友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友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2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