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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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7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參顆、方位骰壹顆及抽頭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786號被告李俊龍犯賭博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期滿,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方位骰1顆、抽頭金新臺幣(下同)600元(102年度紅保字第685號),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俊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78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並已於103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694號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上開扣案之麻將牌
1副、骰子3顆、方位骰1顆、抽頭金6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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