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大慶具保人顏娟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娟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娟娟前因被告詹大慶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聲請書誤載為3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3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60
2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
0年9月28日北檢治生100偵15352字第66985號函暨所附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最高法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對其本案所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囑託拘提相關資料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而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