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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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