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綠電再生股│永豐商業銀│98年10月15日│42,46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重新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