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玉山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羅世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系環境技│合作金庫商│100年7月25日│10,000元│ZU0000000││││術有限公司│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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