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61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9年度易字第84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施用毒品對他人法益尚不生直接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2審之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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