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有關被告甲○○部分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犯罪後,業於民國96年7月12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就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本件其餘被告,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湯國杰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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