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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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聰敏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聰敏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前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洪薇婷 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