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1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65,459元,及自民國8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765,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