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上開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之財產已遭查封,復因罹於疾病無心工作,致無法籌措裁判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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