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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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反訴原告 許聰凉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魏秋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