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9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范素芬
訴訟代理人  張慶楨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蕭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反訴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
簡字第2186號刑事簡易判決(第二審案號:100年度簡上字
第44號),判罪科刑確定。縱反訴原告於該刑案偵查庭中陳
述反訴被告持槍,仍屬偵查不公開之範疇,並不構成誹謗罪

㈡反訴原告於案發當時曾見反訴被告持有黑色狀似槍枝之物,
始向檢察官為該等陳述,況反訴被告申告反訴原告涉犯誣告
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444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341號處分書參照)。
㈢爰提起本件反訴,請求:⑴反訴被告應依照反訴原告於民國
100年3月31日所提起訴狀,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30
萬元。⑵前項請求,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⑶確認本院刑事庭100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之法律關
係基礎事實存在。
二、反訴被告辯稱:
不同意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
行起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
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
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
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第7款、第253條、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
明。至於所謂普通法院,專指審判民事訴訟事件之民事法院
而言。民事法院所得審判之訴訟事件,以民事訴訟事件為限
,對於應屬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自屬無權
審判。又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
連,係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
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牽連關係而言。而此等法律
關係之間有牽連關係,必其法律關係本身同一,或發生原因
相同,或有其他類似之密切關係存在,如本反訴兩者互不相
容,或其中之一為先決問題者,始足當之。若僅法律關係之
主體相同,或僅有偶然事實上之牽連,仍屬不備反訴之法定
要件。
四、本件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於本訴主張反訴原告(即本訴
被告)於前開刑案偵查時向承辦檢察官指摘反訴被告持槍等
不實陳述,致其名譽受損為由,故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惟查:本
件反訴,其一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本院100年度斗簡字第88
號,本院已於100年7月7日宣判),於訴訟繫屬中(本院民
事庭即上級審法院審理中),更行起訴;其二厥為確認刑事
案件之犯罪事實,顯非民事訴訟之範疇,核非民事法院(普
通法院)所得審判之訴訟事件,遑論合於前揭反訴之法定要
件。據此,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俱
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
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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