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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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瑞發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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