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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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陳瑞發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