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垂欣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梁宜琪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林淑琴 律師 張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重吉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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