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0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BUTSRIPHICH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本票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0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BUTSRIPHICH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本票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